(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徐登安与王珑、徐苗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安,王珑,徐苗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徐登安,被告:王珑,被告:徐苗妙,委托代理人:徐仙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安与被告王珑、徐苗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登安于2013年11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珑、徐苗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安撤回对被告王珑、徐苗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登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骆 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