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2009号原告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路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国兵,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28号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泰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沈恒康,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11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恒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的股东,被告成立至今,从未将公司的财务账簿、会计报告等资料提供给原告审阅。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账目,被告反复推脱,至今未提供。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07年3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被告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已经将原告要求的相关资料邮寄给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3月注册成立,现登记的注册资本为6,868万元,股东为原告和上海祥康置业有限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32.69%和67.31%,法定代表人为陈泰潮。2010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报告、其他相关报告等材料。同年12月,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工程项目资料等材料,并承诺其他材料在年内提供。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档案机读材料、工商登记材料等,被告提供的通知函、回函等,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中,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故原告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已经查阅过相关材料,但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海欣化纤有限公司提供自2007年3月起至2013年11月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供其查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上海海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