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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连、邵玉梅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邵玉梅,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张连,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原告:邵玉梅,女,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地址: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负责人:张银堂,该村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邵玉梅诉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邵玉梅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讲武城镇东高录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邵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连、邵玉梅承担。审判员  韩红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