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美嘉装饰材料中心与庞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美嘉装饰材料中心,庞志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美嘉装饰材料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杨能。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伯章,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庞志强,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美嘉装饰材料中心(以下简称美嘉装饰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庞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驳回美嘉装饰中心的起诉;二、驳回庞志强的反诉。本案因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4770元,在裁定生效后,经美嘉装饰中心书面申请,原审法院予以全额退回。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976元,在裁定生效后,经庞志强书面申请,原审法院予以全额退回。上诉人美嘉装饰中心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美嘉装饰中心是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既是一个经营场所,也是一个经营实体,有公章、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财产保障其运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被上诉人庞志强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的内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单位的经营场所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该主体而产生的纠纷均应由开办单位或负责人作为诉讼主体。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国家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法定标识,根据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码识别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其代码仅是为了方便识别,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美嘉装饰中心不能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美嘉装饰中心虽然取得了工商部门颁布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但该证仅证明了该市场获得了开办许可,美嘉装饰中心是否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主体,仍需要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本案中,美嘉装饰中心仅能提供证据证实案外人杨能与伍伟新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沙村弘农股份经济合作社承租了案涉的租赁物所在的土地及相应建筑物,并无证据证实其有独立的财产,因此,美嘉装饰中心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原审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美嘉装饰中心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仅为相关机构规定的具有管理意义的标识,并非认定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美嘉装饰中心上诉以其取得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为由认为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美嘉装饰中心上诉无理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舒?琴?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吕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