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2013年11月6日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岩岩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