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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653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被告: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在2013年11月6日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魏岩岩代理审判员  赵珊妮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