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申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士兴、原审被告王付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陈士兴,王付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20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峰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栗艳昆,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魏县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士兴,农民。原审被告:王付林。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士兴、原审被告王付林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03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省安阳市豫北建筑安装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