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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殷宪伟诉褚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宪伟,褚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殷宪伟,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成甫,徐州市云龙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飞,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波,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宪伟诉被告褚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殷宪伟负担。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