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开东与被告李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东,李洪波,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李开东,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荣庄村荣庄居民楼2单元402号。被告李洪波,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东辛店乡北孔村206号。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山镇东南角居委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山北环路。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所有的冀JD52**/冀JEG**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开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封被告盐山县庆云诚信运输队所有的冀JD52**/冀JEG**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韩书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