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金正德、陈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金正德,陈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吴志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正德,(公民身份号码×××8019)。被执行人:陈香兰,(公民身份号码×××102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金正德、陈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正德、陈香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8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