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洪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上诉人洪某因与被上诉人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3)杭江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向上诉人洪某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洪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东红审判员 李国标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