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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王汉文与程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文,程起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792号原告:王汉文。被告:程起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汉文与被告程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汉文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汉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