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曹玲与周卫东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玲,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曹玲,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周卫东,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曹玲与周卫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卫东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卫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五千九百五十八元整(其中车辆修理费五千二百元;车辆租赁费五百四十元;交通费一百四十三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执行费五十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