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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黑孟法与蒋斌、蒋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黑孟法;蒋斌;蒋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895号 原告黑孟法,男,194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蒋斌,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蒋婷,女,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受理原告黑孟法与被告蒋斌、蒋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蒋斌的实际居住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普陀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蒋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蒋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向 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沉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