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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44-2号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申请执行林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林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马毅彪,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马毅军,男,1961年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马毅海,男,1969年出生,壮族。被执行人:林育文,男,1954年出生,壮族。本院在执行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申请执行林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育文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全部案款,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农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