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44-2号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申请执行林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林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马毅彪,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马毅军,男,1961年出生,壮族。申请执行人:马毅海,男,1969年出生,壮族。被执行人:林育文,男,1954年出生,壮族。本院在执行马毅彪、马毅军、马毅海申请执行林育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育文按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了全部案款,并负担本案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农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