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李三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有限公司,李三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被告:李三妹。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与被告李三妹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三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仁济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燕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