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宋某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毅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