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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开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戴方婷与于正中欠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方婷,于正中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戴方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德权,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正中,男,汉族。原告戴方婷与被告于正中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方婷的委托代理人高德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正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方婷诉称:2012年10月21日和2012年10月24日,被告��原告48000元白酒。后经多次追要无果,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原告承诺,在本月底归还,如到期不能归还,自2013年3月1日起按1.5%计算利息。被告承诺后,躲避不见原告,使原告的货款无着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8000元。被告于正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于正中在原告戴方婷经营的烟酒门市赊欠24000元的白酒;又于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于正中在原告戴方婷经营的烟酒门市赊欠24000元的白酒;二次赊欠48000元白酒。立有欠据。2013年7月15日,被告于正中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所欠酒款在2013年7月底前归还,逾期从2013年3月1日起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于正中未能按约偿还欠款,原告在讨款无着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22日诉来我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书证被告出具的二份欠据所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戴方婷与被告于正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于正中出具的欠款欠据所证实,予以认定;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正中应按约及时偿还欠款,拖欠不还,显属不当,是不诚信的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正中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戴方婷欠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于正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