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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丁承根与唐亚玲、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承根,唐亚玲,张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丁承根,男,1971年10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亚玲,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张卫东,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承根与被告唐亚玲、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丁承根未能在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唐亚玲、张卫东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