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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知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方云章与赵咬法、赵东彪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云章,赵咬法,赵东彪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178号原告:方云章。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赵咬法。被告:赵东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云章诉被告赵咬法、赵东彪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云章撤回对被告赵咬法、赵东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