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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保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纪余与戚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纪余,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保字第1014-1号申请人孙纪余。被申请人戚君。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5日7时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驾驶的鲁Lxxx**号牌轿车(保全4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戚君驾驶的鲁Lxxx**号牌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毅泰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