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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河北华骏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骏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骏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华骏环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巨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钦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孙敬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