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3153-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诉讼代表人吴清旺,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叶舒,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尧兴,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1840-8,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王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减半收取14元,由杭州鑫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