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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耶悯与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耶悯,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朱耶悯。委托代理人曹毅,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幢16楼05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耶悯与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耶悯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耶悯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耶悯撤回对被告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朱耶悯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