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某、覃某等与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覃某,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房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2号原告吴某。原告覃某。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房。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覃某与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51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由于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无存款可供保全,原告吴某、覃某于同年11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增加保全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X号楼X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西乡塘区新阳路292-1号新阳国际X号楼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