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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96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承诺所欠货款在今年11月底之前还清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承诺所欠货款在今年11月底之前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