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酒肃巡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童银刚与史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银刚,史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酒肃巡初字第462号原告(反诉被告)童银刚,男,生于1981年4月6日。委托代理人崔刚,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史涛,男,生于1976年3月30日。委托代理人王晋双,酒泉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银刚与被告史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史涛当庭提出反诉,原告童银刚、反诉原告史涛于2013年11月19日同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童银刚、反诉原告史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银刚、反诉原告史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童银刚承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反诉原告史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