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城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香群诉被告何新春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群,何新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42号原告杨香群,女,身份证号×××××,汉族,住×××××。被告何新著,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群诉被告何新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香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香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