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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城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香群诉被告何新春民间借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群,何新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城初字第242号原告杨香群,女,身份证号×××××,汉族,住×××××。被告何新著,男,身份证号×××××,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群诉被告何新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香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杨香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冯剩勇审判员  冯朝辉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