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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任寿昌与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寿昌,曹福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任寿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慧慧。被告曹福堂。原告任寿昌与被告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寿昌诉称,被告因生意缺少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于2012年10月8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到2013年10月8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未能及时送达,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寿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裘彬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