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冯勇光、冯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冯勇光,冯旭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被告:冯勇光,男,汉族,住德庆县。被告:冯旭良,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冯勇光、冯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