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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与冯勇光、冯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冯勇光,冯旭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16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被告:冯勇光,男,汉族,住德庆县。被告:冯旭良,男,汉族,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诉被告冯勇光、冯旭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悦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