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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杉与杨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杉,杨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万杉,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杨百成,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关于万杉申请执行杨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百成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130000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