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曾某某,女,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某某,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德利审 判 员 曾钦良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记员叶舒靓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