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爱梅与舒贞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4号原告陈爱梅与被告舒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4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爱梅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贞芳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丈夫方龙名下的奉化市后方村庙桥弄1号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宜处置。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舒贞芳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爱梅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448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7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玮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