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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蔚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国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蔚源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国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蔚源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曾某。上诉人深圳市国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蔚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并如期交纳了反诉费用,原审法院在2012年6月27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并在该次庭审中将本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在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本诉和反诉完成了举证并进行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陈述。虽然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应就第二次开庭陈述的事实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应根据两次开庭审理的情况对本案本诉和反诉进行判决,但原审法院直接以上诉人未参加第二次开庭为由裁定按上诉人撤回反诉处理,同时仅就本诉部分作出判决,程序明显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林  捷  好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慧丹(兼)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