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清海诉杨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海,杨忠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清海,男,汉族。被告杨忠红,男,汉族。张清海诉杨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花勤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