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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清海诉杨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海,杨忠红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张清海,男,汉族。被告杨忠红,男,汉族。张清海诉杨忠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花勤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