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471-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骥,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9/11-13份数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71-1号申请执行人曾骥,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58号香堤雅境家园3栋803房。身份号码430682198107100030。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成大厦2001房。法定代表人贺小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第179号裁决,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39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价值439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