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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8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仉秀花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仉秀华,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京东物资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844号原告仉秀华,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沙王新村。法定代表人徐洪林。被告北京市京东物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街道大石河京周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郄茂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仉秀华诉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京东物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仉秀华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龙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京东物资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仉秀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