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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南漳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南漳县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0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长德,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漳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便河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彭有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官权。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尹欣鸣,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南漳县林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8.50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