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润恒秭归分公司与望建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望建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306号原告湖北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以下简称润恒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宇,润恒秭归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望建平。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诉被告望建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润恒秭归分公司以与望建平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润恒秭归分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1500元)。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南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