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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卢敏、陈丽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卢敏,陈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454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委托代理人:刘志忠。被告:卢敏。被告:陈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敏、陈丽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