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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某、覃某等与广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覃某,广西某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2号原告吴某。原告覃某。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覃某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51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由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无存款可供保全,原告吴某、覃某于同年11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增加保全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在西乡塘区新阳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号房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在西乡塘区新阳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