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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4055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乾峰,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