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邰洋动、邹大勇、东莞市东信纸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邰洋动,邹大勇,东莞市东信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一楼。负责人:余兴鹏。委托代理人:陈海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邰洋动,女,1969年11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伟军,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昕,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邹大勇,男,1985年7月出生,畲族。原审被告:东莞市东信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村。法定代表人:陈清林。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邰洋动以及原审被告邹大勇、东莞市东信纸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8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8月2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