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袁红,谢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6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代表人姚贵平,行长。被执行人袁红,女,汉族,1973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家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707号民事判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袁红于2013年8月8日之前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830389.99元及利息、罚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中路西北侧新锦安雅园(d区)5栋25a(房产证号码:50001995**号,权利人袁红),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谢家庆对上述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红、谢家庆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83038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嘉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