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四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冯永坤与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文河,庞士利,冯永坤,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邢民四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葛文河,农民。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庞士利,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艳辉,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廷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坤,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朝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方廷。上诉人葛文河、庞士利因与被上诉人冯永坤、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冯永坤的侄女出嫁后,未在男方取得承包土地。2009年3月,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将被上诉人冯永坤的家庭承包土地调整给上诉人葛文河1.033亩、调整给上诉人庞士利0.78亩。其中,调整给葛文河的地块位于村西金柱坟,该地块四至为:调整前为东邻瑞全、西邻书章、南至道、北至道,现为东邻冯永华、西邻冯永坤、南至道、北至道;调整给庞士利的地块位于村西南老西坟,该地块现四至为:东邻葛瑞范、西邻常继平、南至道、北至绿化带,其中绿化带即防风固沙林带占地为0.34亩,2010年被政府租赁。2010年至2013年威县统一粮食补贴等各项补贴为:2010年每亩62.51元、2011年每亩70.19元、2012年每亩81.56元、2013年每亩83.37元。葛文河耕种1.033亩土地期间,领取2010年至2013年���应粮食补贴等补贴款项计307.45元。庞士利耕种期间,领取2010年至2013年0.44亩粮食补贴等补贴款项计130.96元,领取2010年至2013年0.34亩防风固沙林带占地租赁费2040元。2009年至2013年该村农民土地转租租金情况为:2009年每亩每年租金450元,2010年每亩500元,2011年每亩600元,2012年每亩400元,2013年每亩400元。因冯永坤未能耕种被调整土地,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冯永坤以庞苏庄村委会与葛文河、庞士利强行抢占自己的承包地为由起诉至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耕地,并赔偿由此产生的诉讼费、误工费、粮补款、土地收益等损失。原审认为,原告承包的土地,非依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其进行调整。被告将原告承包土地1.033亩调整给第三人葛文河耕种、将0.78亩调整给第三人庞士利耕种,被告及第三人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并返还所领取的相应的粮食补贴、���风固沙林带租金等款项,还应当赔偿原告未能耕种该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可以参照当地土租赁价格确定。原告主张的被告及第三人庞士利还应返还0.108亩土地并赔偿损失,因其在本案中未起诉,可另案处理。原告主张2009年至2013年被占土地经济损失应按威县防风固沙林带租用农民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因被占地块未完全被租用为防风固沙林带,故对该主张应作区别处理,即未被出租为防风固沙林带的土地应按一般土地出租情况处理,已被出租为防风固沙林带的土地可以按相应标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葛文河停止耕种并返还原告冯永坤承包土地1.033亩;第三人庞士利停止耕种并返还原告冯永坤承包土地0.78亩;二、第三人葛文河返还原告冯永坤粮食补贴等补���款307.45元,并赔偿原告冯永坤经济损失2427.55元;第三人庞士利返还原告冯永坤粮食补贴等补贴款130.96元、防风固沙林带租金2040元,并赔偿原告冯永坤经济损失1034元。上述第三人葛文河、庞士利的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对第三人葛文河、庞士利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冯永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负担59元,被告及第三人负担2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直接支付)。葛文河、庞士利上诉主要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多年来一直是每年对本村添、去地进行调整,由销户、迁出户的人员将个人使用的土地调整给添户、迁入户的村民耕种,村民对于添地、去地都自觉排好顺序,和谐遵守村规民约,也很好保证了本集体生活的村民的口粮问题。国家粮食直补的原则是谁种地补给谁,故粮食直补款应属于上诉人所有(事实上自2010年后上诉人并未领取该款)。基于大多数村民同意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地流转,故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冯永坤答辩主要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庞苏庄村委会未按照法定程序强行调整土地,违反了我国的土地政策,争议土地应当返还,国家粮食直补也应当返还。威县方家营乡庞苏庄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的侄女出嫁后,未在男方家取得承包地,庞苏庄村委会在承包期限内未经被上诉人冯永坤许可调整其家庭承包土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被上诉人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现被上诉人要求返还其承包地及相应粮食补贴款并赔偿因调整承包地对其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妥。上诉人称自己并未领取粮食直补款,因粮食直补款属于国家的专项补贴,无论上诉人是否领取该款,该���也应当确实存在,如其确未收到该款,也应当由被上诉人领取。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由上诉人葛文河、庞士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毕建军代理审判员 葛丽娟代理审判员 杜 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