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吴×与来××、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吴×,来××,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申字第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室。法定代表人:吕××。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申请再审人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来××、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杭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浙江××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钟林审判员  张 争审判员  唐庆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金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