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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范建强诉颜建军、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强,颜建军,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范建强,男。被告颜建军,男。被告王淑英,女。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强诉被告颜建军、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范建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彩琼人民陪审员  聂晓萍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米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