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范建强诉颜建军、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强,颜建军,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范建强,男。被告颜建军,男。被告王淑英,女。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强诉被告颜建军、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范建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彩琼人民陪审员 聂晓萍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米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