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与乐陵市食品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乐陵市食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乐陵市食品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陵市食品公司所有的位于乐陵市红枣市场76号的13.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1500平方米的低温库和10间办公室(面积300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让、抵押、租赁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李战军审判员 张志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