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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杨民初字第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王月美与陆建德、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24省道灌云段工程项目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24省道灌云段工程项目部,陆建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杨民初字第0491号原告王月美,居民。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24省道灌云段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连云港监狱三大队。负责人张福禅,该项目部经理。被告陆建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美诉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324省道灌云段工程项目部、陆建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美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月美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加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