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余柳平与周良兴、留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柳平,周良兴,留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612号原告:余柳平。被告:周良兴。被告:留琦。原告余柳平与被告周良兴、留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柳娟、人民陪审员王华东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良兴、留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柳平起诉称:2011年8月16日,被告周良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借款于2011年9月15日前归还,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须每月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通讯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留琦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周良兴交付该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周良兴未归还借款,被告留琦亦未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周良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6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41921.40元)。2、判令被告周良兴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3、判令被告留琦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据一份,用以证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周良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留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被告周良兴、留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被告周良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约定借款于2011年9月15日前归还,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须每月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通讯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被告留琦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周良兴交付该借款。现借款已到期,被告周良兴未归还借款,被告留琦亦未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良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留琦自愿为被告周良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已经实际交付款项,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保证关系,被告周良兴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而未归还,被告留琦亦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良兴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留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良兴赔偿其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已自认该经济损失实为利息。被告留琦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良兴进行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柳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8月16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留琦对被告周良兴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良兴进行追偿。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8元,公告费325元,共计3623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鑫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建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