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常某甲、葛某某、葛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常某甲,常某乙,葛某某,葛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常某某,女,住敦化市。被告常某甲,男,住敦化市。被告常某乙,男,住敦化市。被告葛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葛某甲,女,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常某甲、葛某某、葛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贺 来源: